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51號
SCDV,103,司票,51,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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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蔡智傑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傅耀明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相對人傅耀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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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