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04號聲 請 人 郭建維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啟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新台幣柒萬元之本票,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 算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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