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46號
SCDV,103,司催,46,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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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鴻鈞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黃鴻鈞聲請股票掛失之依據為何(原提
        出股票掛失通知書之股東非聲請人)?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聲請人黃鴻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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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