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黃鴻鈞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聲請人黃鴻鈞聲請股票掛失之依據為何(原提
出股票掛失通知書之股東非聲請人)?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聲請人黃鴻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