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家祿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李常棟
代 理 人 陳美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時偉、吳明枝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6.9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