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興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新台幣347,752元請求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依據為何(依所附帳務查詢明細為按年息百分之18.
25計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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