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台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有無債權讓與之通知?如有,應補正債權讓與已
通知債務人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