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債 權 人 隆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福全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奎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隆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②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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