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戴子翔即華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華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戴子翔(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里0鄰○○路00號22樓之3)為華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華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華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華鎵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 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華鎵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 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戴子翔為華鎵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華鎵公司法人股東同 意書、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三、經核,聲請人係華鎵公司之清算人,華鎵公司業已清算完結 ,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 司司字第155號清算完結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 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華鎵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戴 子翔為華鎵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淑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