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訓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雪娥
彭友妹
徐雪霞
徐訓台
徐訓亭
劉瀚元即徐雪枝之繼承人
劉宥閎即徐雪枝之繼承人
上一人法定
代理人 劉湘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稅籍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月29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 內補正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0,740元,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3 年2月6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