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224號
SCDV,102,監宣,224,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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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梁宋小娟
相 對 人 梁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梁宋小娟為相對人梁鈞之配偶,相對 人因罹患支氣管及肺惡性腫瘤之原因,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爰依法提起本 件聲請,請求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配偶即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惟相對人已 於民國103 年1 月16日死亡,有全戶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因 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前開規定, 應由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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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