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2年度,376號
SCDV,102,審訴,376,20140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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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376號
上 訴 人 陳在珍
被 上訴 人 林惟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年1月9日通知,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臺幣60 ,157元,該通知已於103年1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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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