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生活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02年度,101號
SCDV,102,家親聲,101,20140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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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親聲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謝昌貴 
相 對 人 楊家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生活費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
2 年10月17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 千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之。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3 年1 月2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此 裁定已於同月24日送達予抗告人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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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