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4號
SCDV,102,司執消債更,14,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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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王露菁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 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 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 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 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 人於民國(下同)102年11月11 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 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債權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未表示意見外,其餘債權人均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 之意見略為:⑴債務人名下有多筆保單,應調查其保單價值 。⑵債務人所提出之所得資料未盡客觀確實,尚未加計其他 獎金及津貼,且債務人每月之房租及水電瓦斯費用應與其配 偶共同分擔為宜,另扶養費部分亦屬過高。⑶清償成數僅12 .9%,明顯過低。⑷債務人之二名子女每月可得補助費共8,2 00元,債務人卻隻字未提,有隱匿收入之嫌,上述補助款應 計入每月還款金額為是。⑸債務人應降低其生活費用,展現 清償誠意。⑹債務人之子張照南已成年,且自101 年12月22 日起至102年6月24日止約6個月之期間,共存入254,227元, 已無受扶養之必要等語。
三、惟債務人任職於威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威駿公司),確有薪資所得等情,有威駿公司出具之 員工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經查:
(一)債務人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22,000元,此外並無加班 費、三節獎金或其他固定津貼等收入,有威駿公司103年1 月28日函附卷可稽。另債務人名下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並無解約金、保單 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解約金為14,799元;國寶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1M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解 約金為1,165元、保單號碼1M00000000 號之保險契約解約 金為1,630元等情,有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 月31日函、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日函為 憑。至於債務人名下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屬 醫療保險,有債務人提出之保險單在卷可稽,故此筆保險 並無解約金,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 其要保人並非本件債務人,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11月14 日函為憑。總和上開保險契約,其解約金計 有17,594元(14,799+1,165+1,630=17,594),附此敘明。(二)債務人陳報其個人每月生活基本費用為14,000元,雖超過 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100 年度臺灣省平均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用10,244元,惟本院考量債務人每月尚須分擔房屋租 金5,000元(債務人一家四口承租房屋每月租金10,000元, 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債務人與其配偶分擔後,每月需 支付5,000元房租),認定債務人陳報之生活支出,尚屬合 理。債務人之長子周厚均為69年1月12 日出生,現雖已成 年,惟出生時即因先天染色體異常而罹患唐氏症及無肛症 ,有東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足稽,故周厚均需裝置 人工肛門,醫療費及生活費固較一般人為高,且領有極重 度智能障礙之殘障手冊,顯無謀生能力而待債務人扶養,



扣除周厚均每月領取4,700元之身心障礙生活輔助金後, 債務人陳報伊每月上需支付周厚均扶養費3,000 元,尚屬 合理;債務人之次子張照南為81年10月1 日出生,現雖已 成年,惟因罹患惡性腦腫瘤(有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診 斷證明書為憑,並領有殘障手冊),除醫療費及營養用品 費用之支出較一般人為高外,因無法正常工作,生活仍需 仰賴債務人扶養,扣除張照南每月領取3,500 元之身心障 礙生活補助金後,債務人陳報伊每月尚須支付周厚均扶養 費3,000元,亦屬合理。另於101年間,因威駿公司之工地 有缺臨時工,請張照南去幫忙,故張照南101年有一筆175 ,000元之收入,張照南於上開工地工作結束後,因無法正 常上班,截至目前為止均無工作,又張照南之郵局存摺自 101年12月22日起至102年6月24日止,共存進254,227元, 乃係癌症醫療險之保險理賠金,該給付係因張照南有癌症 治療之支出,故由保險公司陸續支付理賠金,另外匯入金 額10,000元,係張照南之姑姑所匯,目的係要幫張照南繳 納保險費。從而,債務人陳報更生履行期間,每月需支出 20,000元(個人生活費14,000元+扶養費3,000+扶養費3,00 0=20,000元),並無過高。
(三)由上可知,以債務人每月收入22,000元扣除每月支出20,0 00元後,剩餘2,000 元可作為每月還款金額。另債務人願 將保險契約解約金17,594元用以清償債務,並分攤於更生 方案之6年履行期間,每期可多清償244元(17,594÷72 期 =244 元,小數點以四捨五入),故債務人之更生方案以每 月為一期,每期可清償2,244元。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清償金額高於聲請前二 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 用之數額,且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本院認其更生方案之條 件已盡力清償,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 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依 本條例第62條第2 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生活程度,裁定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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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駿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