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侵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富謙
選任辯護人 李晉安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83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叁月;又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又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事 實
一、丙○○於民國99年1月間,擔任○○○競選總部之義工,其 女鄭○予與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下稱甲○,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詳如偵查卷所附之性侵害案件專用代號與真實姓名 對照表)亦在同競選總部擔任行政助理,丙○○經常前往競 選總部與年輕之競選總部工作人員、志工等青年軍閒聊,不 時對感情交往等事給予建議或提出想法,甚至談到宗教、所 經歷之神蹟,及修為(修行)打坐等與運勢有關之話題,且 因甲○與鄭○予之工作地點位在較裡面之同一辦公室,丙○ ○至競選總部找鄭○予時,常會與甲○聊天,詢問甲○之家 庭背景、成長過程,及感情方面等隱私問題,而甲○因剛滿 18歲,甫進入大學就讀,認為丙○○基於長輩之關懷,且深 信丙○○其上開宗教、神蹟之修為,可以幫忙解決上開問題 ,故均對丙○○據實以告,甚至將丙○○當作諮詢意見之對 象,丙○○見甲○心思單純且深信鬼神之說,乃:㈠、透過甲○轉述獲知甲○在該競選總部工作期間,另有一名工 作人員劉○宇對甲○有好感,有追求之意,此為甲○第一次 被人追求,且劉○宇年紀約長甲○10歲,甲○心生猶豫,唯 恐年紀差距產生代溝,然當時對劉○宇確實有好感,致陷入 「既期待又怕受傷害」之兩難中,故在某次甲○與丙○○獨 處時,甲○詢問丙○○對劉○宇之印象、評價為何?等等問 題,丙○○告訴觀察結果,感覺劉○宇脾氣很差、很暴躁、 心機很重等負面評語,甚至向甲○警示:「你把第一次給劉 ○宇,在劉○宇面前癱軟,劉○宇不會放手讓你走,你變成 劉○宇之禁臠、階下囚」,並表示:「現在很多女生都懂得 利用自己第一次,把自己的第一次給有權有勢的人,這樣就 可以換取保護,如果你把第一次給黑道老大後,若是劉○宇 來鬧的話,就有人可以給你當靠山,可以出面幫你處理劉○ 宇」等語,因甲○未曾有談戀愛之經驗,加上心事不習向家 人或他人傾訴,遂聽信丙○○所言,於99年3月下旬某晚,
相約在新竹市龍山國小之7-11便利商店碰面,碰面後,丙○ ○表示要帶甲○認識某黑道老大盧冀樺(音譯),當時甲○ 不知丙○○之真正用意為何,誤認丙○○係要甲○將第一次 給該名黑道老大,直至甲○與丙○○離開後,丙○○在路上 暗示甲○,其才有黑道勢力、可以「處理」或「修理」團隊 內不聽話之人,意指甲○可將第一次給丙○○,遂於99年3 月29日晚上,駕車搭載甲○前往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號 「Magic汽車旅館」,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向甲○恐嚇 稱:伊認識很多黑道的人,伊很有勢力,且其將第一次給劉 ○宇,會受劉○宇控制成為禁臠等語,致甲○心生畏懼,唯 恐丙○○之勢力會對自己或身邊之人遭到傷害,而聽命進房 後先沐浴進行「淨化」儀式,並依指示「淨身」後僅外裹浴 巾躺在床上,丙○○繼而以甲○有天命等鬼神之說,致使甲 ○更為懼怕,丙○○即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內,而以上開 恐嚇方法強制性交得逞。
㈡、此後丙○○食髓知味,利用甲○心思單純及懼怕鬼神之說, 屢屢對甲○聲稱:「你身上有背後靈,就是你家姑姑小時候 夭折,但沒有投胎變成孤魂野鬼,只要你們家有女生談戀愛 ,姑姑會嫉妒,會用各種方式讓你知道她的存在,一次比一 次嚴重,要讓你去幫她投胎,你一定要跟著我去修行打坐, 修練法力幫你姑姑投胎,否則下場會很慘」,而據甲○所悉 ,家中確實有長輩小時候即夭折,故深信丙○○所言,於99 年4月13日晚上,丙○○邀約甲○至7-11便利商店碰面,並 對甲○恫稱「你印堂發黑很嚴重,最近幾天你跟劉○宇其中 一人可能會斷手斷腳,你可以跟劉○宇發生關係把氣過給劉 ○宇,將厄運交由劉○宇承受就好」,甲○因此心生畏懼, 且因對劉○宇產生情愫,不忍劉○宇因甲○而受傷,丙○○ 見狀即稱:「我可以幫你,我有修練,可以抵擋一些煞氣沒 有問題,只不過會耗損一些法力」等語,並駕車搭載甲○至 新竹市○○路00巷00號之「好歡喜花園汽車旅館」,利用甲 ○對其上開恐嚇之言語心生畏懼之際,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 ,將生殖器插入甲○生殖器內,而以上開恐嚇方法對甲○強 制性交1次。
㈢、於99年4月底至5月中旬某日,丙○○又以甲○還有背後靈纏 身,須過氣導正氣場、消災解厄等詞恐嚇甲○,致甲○心生 畏懼後,而將甲○帶往上開「好歡喜花園汽車旅館」,利用 甲○懼怕之心,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將生殖器插入甲○生 殖器內,而以上開恐嚇方法對甲○強制性交1次。二、案經甲○訴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新竹縣政府 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判決內容因有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甲○身分資訊之虞, 爰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於本件判決書 以甲○代號代替被害人之真實姓名,合先敘明。二、證據能力部分:
㈠、本件被告丙○○之供述,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主張係以不正 方法取得或筆錄記載與實際所述不符合之情形而無證據能力 ,足認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均屬出於自由意識之陳 述,無何任意性之瑕疵可指,應具有證據能力。㈡、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 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 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證人即被害人甲○於警詢之證述,屬被告以 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被告及辯護人就上開被害人之 警詢,於本院審理中主張無證據能力,故依首開規定,自應 認為無證據能力;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及 被害人甲○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證述,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曾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該等證人等證述等作 成時之情況,均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均無違法取證及 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認為以之作 為證據應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得為證據。㈢、至於本院下列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被告及其辯護人 於本院均未主張排除該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非供述證據之取 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且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認均有證 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之認定:
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與甲○為上述之性交行為3次之事 實,惟矢口否認有以恐嚇方式為之,辯稱:這3次都是經過 甲○同意,沒有違反她的意願,也沒有脅迫她,甲○曾跟我 說劉○宇喜歡她,我有跟甲○說有青年軍說劉○宇脾氣不太 好,且第一次是甲○跟我講說她想要體驗性經驗,甲○主動 約我去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當時是2人一起先在浴缸泡澡 ,第二次發生性行為前,我有跟甲○說她身上有背後靈,需 要過氣才可以消解,是因為我想要甲○再跟我為性行為,但
不曉得如何對甲○開口,此次也是甲○主動邀約才發生性行 為,我也有跟甲○說劉○宇敢欺負你的話,我會讓劉○宇斷 手斷腳,第三次我有跟甲○說她有背後靈纏身,需要導正氣 場,消災解厄為由,所以又再度與甲○發生性行為,劉○宇 所述內容不實在云云。辯護人則辯稱:被告承認有在汽車旅 館跟甲○發生性行為3次,但是這3次都是經過甲○同意而發 生性關係,甲○在偵查中也有說是同意與被告發生性關係, 也說到汽車旅館去,也知道是要與被告發生性關係,被告雖 有對甲○說些宗教的話,之後跟甲○發生性關係,但是甲○ 是大學生,應該會充分的瞭解,因此被告也沒有用強暴、脅 迫的方式跟甲○發生性關係,是甲○自己相信被告所講的話 ,也是自己願意跟被告發生性關係,且被告與甲○到汽車旅 館,都是在分別洗澡以後發生關係,或是在一起洗澡之後發 生性關係,而甲○跟被告發生性關係,在精神上都是正常的 ,甲○在偵查中也說是事後認為被被告所講的話欺騙,甲○ 既然是事後才認為被欺騙,可以證明甲○在被欺騙之前,跟 被告發生關係,是甲○同意,因此可以證明被告與甲○發生 性關係並沒有違反甲○的意願,本件並沒有積極的證據證明 被告有違反甲○意願,而發生本件性行為等語。經查:㈠、證人即被害人甲○於檢察官偵查時證述:當時劉○宇追求我 ,我跟劉○宇走的很近,因為是第一次被異性追求,之前沒 有這樣的經驗不知道怎麼辦,我想說被告是同事的爸爸,所 以想詢問他劉○宇如何,一開始被告沒說劉○宇的好壞,但 是之後被告就會在我耳邊說劉○宇不好的事情,還說我不能 將我的第一次給劉○宇,不然我會變成劉○宇的禁臠,且說 第一次要給有權有勢的人,這樣的話出了什麼事情他(指有 權有勢的人)可以幫我處理。之後於99年3月下旬被告在電 話中說要帶我去看一個朋友,見面前被告就跟我說對方是黑 道的人,見完面後被告跟我暗示說他所說的有權有勢的人就 是指他自己,說我應該要將第一次給他,他也跟我說很多他 認識黑道的人,還有講到鬼神的事情,我擔心他是不是真的 有黑道勢力,害怕他會對我怎樣,所以在99年3月29日我們 就去位在竹北中華路上的MAGIC汽車旅館,進去的時候他叫 我先去淨身,淨身就是洗澡,洗完澡我就圍著浴巾躺在床上 ,當時我很害怕、很緊張,被告掀開我的浴巾、舔我的乳頭 跟私處,然後把他的生殖器放進來,他一放進來我就全身痙 攣,之後的事情我都記不太清楚(哭泣),我並沒有跟被告 說我想體會做愛的感覺,被告只有說不可以將第一次給劉○ 宇,並且問我現在進展的情形,我就一五一十的告訴被告我 跟劉○宇的接觸過程、身體上的接觸程度,但是我沒有說我
想體會做愛的感覺;之後被告一直以來跟我說有背後靈的事 情,記得4月13日當天他就一直說我背後靈就是我姑姑,且 我印堂發黑很嚴重需要馬上過氣,不馬上過氣的話可能隔天 我跟男友劉○宇其中一人就會斷手斷腳,我很緊張害怕,不 知道是真是假,到底是背後靈會害我或男友其中一人斷手斷 腳,或是他利用黑道勢力讓我們其中一人斷手斷腳,所以我 就問被告怎麼辦,他就說因為他有修練可以抵擋煞氣,所以 我可以過氣給他,當晚我就跟被告去清大附近的好歡喜汽車 旅館,在旅館內被告也是叫我先去淨身,我也是圍著浴巾出 來躺在床上,之後發生性行為,我記得被告說過氣的話不可 以戴保險套,所以那次沒有戴保險套在我體內射精,之後被 告給我2顆藥丸,並說1顆是事後丸(事後避孕藥)、1顆是 顧子宮的,我在旅館內馬上服用,之後的事情已經記不太清 楚,我確定第二次性行為發生之後有吃事後丸,當時吃完之 後隔幾天的確下體有流血,我很緊張不知道怎麼一回事,就 打電話去問被告,他就說是因為去了仙山喝了仙水,還問我 排出的血是否黑黑的,我說是深色的,被告就說那是排出來 的穢氣;第二次性行為完畢之後,被告還是說我印堂發黑很 嚴重,說要帶我去苗栗仙山裝仙水來喝,可以稍微抵擋煞氣 ,所以後來我在99年4月18日、5月2日有跟他去仙山取仙水 ,我照他說的喝了仙水,但是被告還是說我身上的穢氣很重 ,之後就發生了第三次性行為,但是我不記得是在第一、二 次取仙水的過程當中或是2次取完仙水之後發生性行為,第 三次的過程我記不太清楚,只記得一樣是在好歡喜汽車旅館 ,我會跟被告發生性行為是因為他一直說黑道跟宗教的事情 ,我並不是對他有意思,是因為害怕以及背後靈的事情,所 以跟他有聯絡、跟他發生性行為,且我跟被告發生性行為之 後,我覺得我原先害怕的事情其實沒有改善,到後來我覺得 他老是跟我說背後靈姑姑、印堂發黑的事情,讓我壓力很大 、很痛苦等語明確(見偵查卷頁59至66)。㈡、而證人劉○宇於檢察官偵查時亦證稱:我在99年1月間在甲 ○打工的競選總部認識甲○,當時我也在該處打工,我就開 始追求她,99年2月28日打工結束,我們還是有繼續聯絡、 一直有互動,算是在交往,當時被告女兒跟甲○是同事,被 告有時候也會去競選總部工作,我看過他幾次,後來選舉結 束後,在99年3、4月間,被告也會找我們去他家吃飯,我才 比較認識他,被告比較不拘小節,會問大家許多事情,像是 戀愛的事情,也會說到他家有修道、神蹟的事情,也有說到 要帶大家去道館拜拜,還說青年軍中有1個女生印堂發黑、 有帶去拜拜,我跟甲○交往之後,當時甲○說被告要帶她去
修練,被告跟他太太需要一個人帶他們修練才能成功、甲○ 有天命之類的,我也聽不太懂,當時甲○有時說一說會情緒 有點激動,一定要去修練的樣子,我覺得1個大一學生一直 說要修練的感覺不太好,我就一直勸她,跟她說妳年紀還小 ,就說要去道館宮廟修練,我覺得不適合,甲○說因為她有 天命,被告說要她去修練,不然神會懲罰她,這就是她當時 執意去修練的原因,當時她很堅持修練的事情,聽不太進去 。7、8月的時候甲○常常半夜打電話來,說她做惡夢,夢中 有妖魔鬼怪、屍體之類的東西要抓她,當時我蠻反感的,因 為她一直提到修練的東西,到了99年年底,她比較沒有常做 惡夢,也不會再去討論害怕鬼神。另在99年4月間時,甲○ 有問我被告家中是否有黑道背景,我是說大家傳聞被告跟砂 石業黑道有關係,但是當時我不知道為何甲○要問我這些事 情。後來我有問她為何事情發生當下不馬上求助,她就說她 很害怕不知道向誰求助,想要假裝沒發生過這些事情等語( 見偵查卷頁66至70),核與證人甲○上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 ,是證人劉○宇前揭證詞益加深證人甲○證詞之可信度。㈢、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復供稱:我除了跟甲○說劉○宇的脾氣 不好外,也有跟甲○說如果甲○把第一次給劉○宇,之後會 變成劉○宇之禁癵,也說過這樣劉○宇不會放過甲○,也有 跟甲○說第一次給黑道老大,這樣黑道老大可以當甲○的靠 山,才可以保護甲○,且我的確有暗示甲○,我才是那個有 黑道勢力可以處理或修理不聽話的人,甲○的第一次應該要 給我,且也有說我可以保護甲○,說完後就去汽車旅館發生 性關係,當時知道甲○是還沒有性經驗的人,…,之後我是 有跟甲○說她身上有背後靈,需要過氣才可以消解,是因為 我想要跟甲○再為性行為,但不曉得如何對甲○開口,…, 這2次性行為之後,我以甲○仍然有背後靈纏身,需要導正 氣場,消災解厄為由,再度與甲○發生性行為等情(見本院 侵訴卷頁91背面至92、93背面至94背面、95至95背面、96) ,益證被害人甲○所述情節真實無訛。再參以被害人與被告 前無仇隙、結怨,彼此間並無任何利害關係,此為被告所是 認(見本院侵訴卷頁98),且被害人甲○迄今未對被告提出 任何民事損害賠償或要求私底下和解,亦為被告所不否認( 見本院侵訴卷頁97背面),衡情被害人甲○應無自毀名節惡 意杜撰不實之遭被告強制性交之動機或理由,是自無被告所 稱被害人同意為性交行為3次之情,益見被害人所指證各節 ,應為真正。雖辯護人辯稱甲○是大學生,是甲○自己相信 被告所講的話,而甲○跟被告發生性關係,在精神上都是正 常的,甲○在偵查中也說是事後認為被被告所講的話欺騙,
甲○既然是事後才認為被欺騙,可以證明甲○在被欺騙之前 ,跟被告發生關係,是甲○同意等語,然佐以被告上開所稱 係以黑道勢力及神鬼之說,與被害人發生性交3次,衡情若 非被告深知被害人心思單純且懼怕神鬼之說,又何需利用此 點恫嚇被害人藉此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大可自然而然與被 害人發生性行為,是以,辯護人上開辯稱無足為採。㈣、復觀之被害人甲○事發後之創傷評估結果為「主要症狀:一 、經驗創傷事件:符合經驗或目擊或被迫面對該事件,構成 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此然反應包含強烈的害怕、無助感和 恐怖感受;二、再次經驗創傷事件的感覺:符合夢見創傷事 件或其他的恐怖事件;三、逃避或情緒麻木:符合逃避與創 傷事件有關的活動、地點、思想、感覺。情緒反應侷限(感 覺不到快樂與愛);四、警覺性增加:符合睡眠困難、專注 困難、過度警覺;五、時間:符合總時間超過一個月;六、 程度:未完全符合此情形造成痛苦,影響及損害社會、職業 及其他重大功能」、「生理情形:個案父母初談時表達過去 時間未發覺個案有身心異樣,因此,無第一時間掌握個案受 欺負。但臨床上,創傷反應未必於第一時間反應,有可能壓 抑至1年甚至更長時間後出現。因此,以諮商期間的生理情 形評估之。個案自述有壓力時,睡眠會受到影響,來談此事 件後更無法順利入睡,常有惡夢,但未求助精神科診所。個 案同時表達過去睡前與男友通電話,意見不同,讓自己睡前 想很多,也造成失眠。因此,個案失眠情形無法單一認定為 創傷反應」、「心理情形:個案的自我認知與意象,相較於 案件前的認知,個案的自我價值感明確降低,符合國外創傷 研究,受性侵害者出現〝damaged goods〞syndrome,即指 當事人認為身體上的傷害是無可彌補,伴隨著自責、羞愧、 恐懼、沮喪、低自尊、憤怒等情緒(Sgroi等,1982)」、「 社會關係:個案自述在事件發生後對同樣身材的男性畏懼, 且出現人際間的不信任感,符合國內外性侵害創傷研究,受 性侵害者有較低的人際信賴感(Finkelhor及Browne1986: Mannarino etal.,1994:劉志如,民85)」、「經上述分析 ,個案在心理與社會關係面出現創傷後反應,但因同時經驗 親情與愛情衝突,生理面向無法區辨導致原因」、「綜上評 估,個案明確呈現受此事件影響具部分創傷反應」等情,此 有101年9月26日新竹縣政府社會處委託社團法人世界和平會 辦理個案心理諮商服務心理諮商評估報告書1份在卷可參( 見偵查卷彌封袋內),足見被害人甲○因此而受有部分創傷 反應,其所述遭被告強制性交3次等情,應可採信,而被告 及辯護人上開辯稱即難以採認。
㈤、再參以被告及被害人甲○於偵查中均經檢察官函請法務部調 查局進行測謊,結果為「被告對問題㈠㈡呈不實反應:㈠你 有沒有利用黑道名義(自稱黑道老大的理由)脅迫她(即甲 ○)跟你性交?沒有、㈡你有沒有利用鬼神的名義(宗教背 後靈等理由)脅迫她跟你性交?沒有」、「甲○對問題㈠㈡ 無不實反應:㈠他(即被告)有沒有利用黑道、鬼神(宗教 、背後靈等)理由脅迫妳跟他性交?有、㈡妳跟他是不是基 於兩情相悅才發生性關係?不是」,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02 年2月22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號測謊鑑定說明書1份在 卷為憑(見偵查卷彌封袋內),在在顯示被害人甲○上開指 述應為真實,被告所辯為矯卸犯行之飾詞,殊無可採。㈥、此外,並有被告於99年5月19日發送給被害人甲○內容為「 花蓮七月普渡,冤親債主,祖先,孤魂野鬼,個人業障,我 已經幫妳跟伊倫處理好了」簡訊1則(見偵查卷頁9至11)、 被害人甲○於100年2月9日書寫給證人劉○宇之信函1份(見 偵查卷彌封袋內)、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1份(見偵查卷 彌封袋內)在卷可稽,足認被害人甲○及證人劉○宇所述為 真,故被告辯稱證人劉○宇之證述不實在,亦無可採。㈦、綜核上情,足認被告確有對證人即被害人甲○為犯罪事實欄 內所載性侵害行為3次,彰彰甚明,被告上開所辯顯係飾卸 之詞,委無足取,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以論罪科刑。二、論罪科刑:
㈠、按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 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刑法第10條第5項定有明文。則 被告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內之行為,自屬刑法第10條第5 項所規定之性交。又按,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之成 立,須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意願之方法 而為性交者為要件。所謂強暴,係指以有形之暴力行為強加 諸被害人之身體,以抑制其行動自由而言;所謂脅迫,係指 以言詞或舉動威嚇要脅,以逼迫被害人就範而任其擺佈者而 言(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要旨參照);而所 謂恐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 為,然此危害之通知,並非僅限於將來,其於現時以危害相 加者,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判決 要旨參照)。且恐嚇罪與強盜罪之區別,前者係以惡害通知 被害人,使其生畏怖心,後者係施用強暴脅迫,至使不能抗 拒,除在程度上不同外,尤應以被害人已否喪失意思自由為 標準(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87號判決意旨參照)。亦
即,行為人之手段該當何者,當併衡酌被害人所處主客觀情 勢斷之,且強制性交罪之脅迫與恐嚇之區別在於脅迫已使被 害人喪失性自主之意思自由,恐嚇則否。經查,本件被告向 被害人甲○女恐嚇稱:「伊認識很多黑道的人,伊很有勢力 ,且其將第一次給劉○宇,會受劉○宇控制成為禁臠」、「 你身上有背後靈,就是你家姑姑小時候夭折,但沒有投胎變 成孤魂野鬼,只要你們家有女生談戀愛,姑姑會嫉妒,會用 各種方式讓你知道她的存在,一次比一次嚴重,要讓你去幫 她投胎,你一定要跟著我去修行打坐,修練法力幫你姑姑投 胎,否則下場會很慘」、「背後靈纏身,須過氣導正氣場、 消災解厄」等語,致被害人甲○心生畏懼,害怕其身邊之人 或其男友遭到傷害,而任令被告對其為強制性交行為,依上 開說明,被告行為,已該當於對被害人甲○以恐嚇之方法而 為強制性交之行為甚明。
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被告 先後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犯罪時間亦均不同,應予 分論併罰。
㈢、爰審酌被告身為被害人甲○父執輩之人,為滿足一己之私慾 ,竟漠視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屢屢利用黑道 勢力及鬼神之說恫嚇剛滿18歲、心思單純涉世未深之被害人 ,以此恐嚇方式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行為3次,戕害被害人 與性攸關之身體自主權利與心靈感受、已對被害人身心造成 部分創傷,所為應嚴正譴責,且其矢口否認犯行猶狡辯稱係 被害人想體驗性經驗而主動邀約發生性行為,迄未見悔悟, 兼衡被告目前擔任廚師等情,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品性、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等一切情狀,分別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21 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第1項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