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1號
PCDV,103,除,51,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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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大協科技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司催字第94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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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協科技門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