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邱宏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8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
│股票附表: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 │
├──┼──────────────┼──────────────┼───┼────┼───┤
│0001│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
├──┼──────────────┼──────────────┼───┼────┼───┤
│0002│億泰利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