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29號
PCDV,103,補,629,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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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詹黃碧鳳
      詹勳壽
      詹勳圍
      詹勳清
      詹宇雯
被   告 吳耀宗
      劉淑蕙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人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22,64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27,037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
  0 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26,53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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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