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29號
原 告 詹黃碧鳳
詹勳壽
詹勳圍
詹勳清
詹宇雯
被 告 吳耀宗
劉淑蕙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人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622,647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27,037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
0 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26,537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清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