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96號
PCDV,103,補,596,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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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兆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楷懷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律師
被   告 凌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中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伍拾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伍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萬伍仟零肆拾玖元
  。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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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凌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