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蕭秀祝
被 告 黃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原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
票據,是以本件應以附表所示本票面額即新臺幣(下同)壹仟柒
佰零壹萬叁仟元為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壹仟柒
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