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70號
PCDV,103,補,470,2014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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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南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蕭秀祝 
被   告 黃明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提起本件訴訟,訴之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原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
票據,是以本件應以附表所示本票面額即新臺幣(下同)壹仟柒
佰零壹萬叁仟元為訴訟標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陸萬壹仟柒
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怡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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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健盟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諱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