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冠銓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治賢
被 告 漢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勤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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