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15號
PCDV,103,補,315,201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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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冠銓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治賢
被   告 漢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勤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4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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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銓電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