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立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波
被 告 陞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可捷
被 告 立特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契約承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418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