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契約承擔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08號
PCDV,103,補,308,2014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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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   告 立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波
被   告 陞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可捷
被   告 立特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契約承擔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0,418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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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特節能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