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65號
PCDV,103,聲,65,201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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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新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世隆
相 對 人 豐隆印刷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任姵穎
上列當事人間因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513 號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玖拾壹萬後,本院一○三年度司執字第一二六八六號遷讓房屋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三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判決或終結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 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 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103 年度訴字第513 號執 行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2 686 號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及執行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 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則查,本件相對人於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2686 號遷讓房 屋強制執行事件中執行名義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律衡民 間公證人事務所100 年度北院民公晉字第500756號公證書所 載「債務人應自其承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0 段000 號之前棟建物2 樓騰空遷出」等語。又相對人 因停止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係本案審理期間其執行債權額 即本件雙方租賃契約約定租金總額之利息損失,總計4,200, 000 元(計算式:70,000×12×5 =4,200,000) ,且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0,000 元,為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 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第2 款、第7 款、第8 款之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 別為1 年4 個月、2 年、1 年,共計4 年4 個月,依法定利 率年息5%計算,則相對人因停止強制執行可能遭受之損害預 計為910,000 元【計算式:4,200,000 ×(4 +4/12年)× 5%=910,00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爰定相當並確實之擔 保准許之。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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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隆印刷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豐印刷材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