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聲 請 人 張兆華 張兆英代 理 人 胡峰銨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准予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張劍鋒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