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准予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3年度,3號
PCDV,103,司聲繼,3,201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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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
聲 請 人 張兆華
      張兆英
代 理 人 胡峰銨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准予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張劍鋒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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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