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6號
PCDV,103,司聲,6,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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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以興
相 對 人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 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 財產,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917號執行命令,將聲請 人之財產予以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今尚未提起本案訴訟,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 內起訴等語。
三、本件相對人與聲請人間假扣押裁定事件,經本院102 年度司 裁全字第1484號裁定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相對人聲明 不服提出異議,經本院102年度事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異議 駁回。相對人聲明不服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 抗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廢棄原裁定及原司法事務官所為處 分,並命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本件命假扣押之法院 為臺灣高等法院,此有該院102 年度抗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於卷內可稽,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高等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為限期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簡仁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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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都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