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330號
PCDV,103,司繼,330,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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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徐碧雲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徐嬌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徐燕龍徐簡梅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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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