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330號聲 請 人 徐碧雲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徐嬌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徐燕龍、徐簡梅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聲請人與聲請狀上所蓋印文相符之印鑑證明。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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