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42號聲 請 人 吳妙真 吳明域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吳明煌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吳振元、吳王金蓮之除 戶戶籍謄本。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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