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242號
PCDV,103,司繼,242,2014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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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吳妙真
      吳明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明煌之第二順位繼承人吳振元吳王金蓮之除
   戶戶籍謄本。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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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