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7154號
PCDV,103,司促,7154,2014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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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荷傳銘
債 務 人 孫維志
債 務 人 孫耀庭
債 務 人 周采穗即周美子
一、債務人周采穗即周美子孫維志孫耀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孫維志於民國95年起就讀光啓高中時,邀同
     債務人孫耀庭周采穗(原名: 周美子)為其連帶保
     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
     0,000 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2 筆,計新
     臺幣50,101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
     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
     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孫維志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23,221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
     ,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
     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孫耀庭周采穗
     原名:周美子)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采穗即周│0000000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23221 │美子、孫維│      │      │       │
│  │元  │志、孫耀庭│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采穗即周│000000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3221 │美子、孫維│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志、孫耀庭│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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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