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949號
PCDV,103,司促,6949,2014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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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4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君哲
債 務 人 蔡琴即林蔡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 月1 日起變更組織
     為「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 債務人林君哲於民國96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蔡琴即
     林蔡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7 筆,共計新臺幣208,439 元整,借款期限
     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
     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
     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
     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三)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君哲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2 年10月3 日起未依約履行,
     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06,111 元及自民國102 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
     2 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蔡琴即林蔡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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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