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9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丁淑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壹仟肆佰零
壹元,及其中伍拾貳萬肆仟零伍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陸萬柒仟捌佰玖拾壹元,及其中
貳拾陸萬捌仟捌佰叁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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