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625號
PCDV,103,司促,6625,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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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
債 權 人 陳忠湧
代 理 人 李溫欽
債 務 人 廖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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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