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625號
債 權 人 陳忠湧
代 理 人 李溫欽
債 務 人 廖志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