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601號
PCDV,103,司促,6601,2014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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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601號
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債 務 人 徐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柒仟柒佰陸
  拾陸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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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