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452號
PCDV,103,司促,6452,2014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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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45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林俊宏
代 理 人 陳貫宇
債 務 人 楊龍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保羅
人           樓
債 務 人 吳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玖萬貳
  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九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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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楊龍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