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317號
PCDV,103,司促,6317,20140219,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1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佳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貳佰零肆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整自民國九十七年三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新臺
  幣壹仟元整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佳雪於093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097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6,204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103,472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732元整及違
  約金1,0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
  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
  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03,47
  2元整自097年0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計算之
  利息,暨以每月1000元整計算之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