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18號
PCDV,103,司促,618,2014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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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8號
債 權 人 許招傳
債 務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楊友德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林高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捌萬陸仟陸佰玖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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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