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990號
PCDV,103,司促,5990,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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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9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佩萱
債 務 人 張復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柒佰陸拾貳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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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