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52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張宇君
債 務 人 劉健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叁仟玖佰柒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九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柒萬叁仟捌佰捌拾陸元,及其中
貳拾伍萬陸仟叁佰壹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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