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929號
PCDV,103,司促,5929,2014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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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容瑾即林乙蓁即林翠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叁萬柒仟叁佰柒
  拾捌元,及其中壹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每次應計付之
  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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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