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註冊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0年度,1092號
TPAA,90,判,1092,2001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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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其達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台八八
訴字第四一八六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緣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以「EIIE PARFUMS」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五類之襪子、褲襪、絲襪、毛襪、棉襪、運動襪、編織襪、登山襪、嬰兒襪、吊襪帶、吊褲帶商品申請註冊,作為其註冊第七六○一五一號「KISS PARFUMS」商標之聯合商標。被告以其商標圖樣之ELLE PARFUMS與法商.哈謝菲力柏契出版公司之註冊第六一六○八五號「EIIE」商標,外文近似,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乃依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予以核駁,發給第0000000號商標核駁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如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按「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註冊,固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所明定。惟,該條款之適用須以二商標構成近似為前提要件;而所謂「商標近似」,係指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商品購買人,於購買時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猶不免對二商標有混同誤認之虞者;而審究商標是否相同或近似,應通體觀察,總括其所用之文字、圖形、記號或聯合式所施顏色予以認定,不能僅就其中構成商標之某一部分予以單獨判斷;且,倘某一商標圖樣之寓目印象清楚明確,不致因意念模糊而聯想另一商標並發生不能辨別之情形時,即無近似可言(行政法院六十九年度判字第一二四號判決、七十一年度判字第四一九號判決參照);復,商標稍有不同,通常認為構成近似,但該差異部分影響商標之整體印象或具有其他不同意義,而無混淆誤認之虞者,為不近似。合先敍明。二、再訴願決定書謂:「查系爭『EIIE PARFUMS』商標圖樣,係作為註冊第七六○一五一『KISS PARFUMS 』商標之聯合商標,該二商標圖樣均有相同之外文PARFUMS,是系爭聯合商標圖樣申請註冊之主要部分係在於外文EIIE,其與據以核駁之註冊第六一六○八五號『ELLE』商標圖樣之外文ELLE...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有使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應屬近似之商標云云...」。惟,聯合商標依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以近似之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同一商品,應申請註冊為聯合商標。」之規定,乃屬強制規定,若原告欲申請該系爭商標為正商標,實不可能被原處分機關接受,因而只能申請作為聯合商標,而今原決定機關以該系爭聯合商標之主要部分係「EIIE」,而認其與據以核駁商標「EIIE」商標近似,真是令原告有如啞吧吃黃蓮,實有抹煞原告之創意商標之虞!鑑於世界各主要國家已多不採聯合商標制度,且聯合商標衍生許多



審查實務之困擾及聯合商標之功能著實有限的情況,促使我國其商標法修正草案也擬欲廢除聯合商標制度,在此潮流驅使下,望鈞院對此案多加衡酌。三、查審究商標是否近似,應以該商標之整體圖樣為之,而不能遽為分割逕予判斷之,此乃為前揭判例所明白揭示的原則。查,本件申請聯合商標「EIIE PARFUMS」係由「EIIE」與「PARFUMS」二個英文單字組合而成之文字商標,即二個英文單字始構成一完整之個體,各單字間係屬不可分割之連貫整體,故本件申請聯合商標圖樣中之任一單字均不得拆開,單獨觀察比對。反觀據以核駁商標,僅為-四個英文字母構成一單字圖樣,與本件申請商標相較,在外觀上簡繁有別、設計意匠方式不同,要無構成近似,引致一般商品購買人產生混同誤認誤購之情事。且依前開判例所揭示之審查願則,商標應就整體觀察,斷不可將之分割,僅取其中某一部分遽為比對,而認其為近似之商標。四、又查,被告前曾核准三件「ELLESSE」、「ELLEDUE」和「JESELLE」 商標,註冊在同一之類別中。其與據以核駁商標圖樣相較,兩者有明顯相同的外文文字「ELLE」,且均註冊在同一或類似商品類似中。其中「ELLESSE」 之申請日期亦早於據以核駁商標,探究其核准理由實乃審查商標是否近似應通體觀察,不能分割判斷之故。因此,足證被告顯認雖該等商標有相同的外文文字,惟整體商標圖樣中或有其他可作為圖樣之主要部分或其設計構圖意匠不同,彼此間要無構成近似引致公眾混同誤認之虞,故分別准予該等商標註冊。反觀,本件申請聯合商標之上排文字係由E與I所排列組合而成,下排是「PARFUMS」 ,其與據以核駁商標在讀音上及字母數既不相同,其商標整體圖樣亦不同,而今原決定機關竟違反其商標審查原則,遽將申請商標分別分割為二部分,一為「EIIE」,一為「PARFUMS」 ,並逕認為此商標之「EIIE」部分與註冊第六一六○八五號商標構成近似,實有違前述之商標審查原則。況被告亦曾核准與據以核駁商標在讀音上幾乎完全相同僅有大小寫之別且指定使用於同一類商品之商標「eilie」核准註冊,若認為僅以大小寫之差別即可以不構成近似,何以要認定本件申請聯合商標之層次感設計併同I與L之差別仍不能逸脫其近似商標之認定?究竟被告之商標近似認定標準為何,是否有違反行政處分之平等及比例原則,祈鈞院對此不同標準之認定多加衡酌。五、查商標之功能在表彰商品,使一般消費者易於區別商品,不致發生混同誤認之虞。現兩者之商標圖樣,差異如此顯著,一般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只須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清楚分辨二者商標之不同,在交易上斷無使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故兩商標非屬近似至為顯然。六、綜上所陳,本件申請聯合商標是由多數字母上下排列所組成,尚不可任意割裂審查,以其所強調之層次感設計,與據以核駁商標二者予人之觀感印象繁簡各別、又讀音不同,以現今一般消費者之知識程度,洵無引致混同誤認之虞!復基於相同案件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及商標近似審查標準之認定必須統一,本案實無首揭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適用情事。懇請判決將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均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所明定。本件原告申請註冊之「EIIE PARFUMS」 商標圖樣係由無字義、上下排列,且字體大小不一之「EIIE」與「PARFUMS」組成,而「EIIE」碩大明顯,為商標圖樣中易引起一般消費者注意之顯著部分,與據以核駁註冊第六一六○八五號「ELLE」商標圖樣相似,不僅皆由四個英文字母所構成,且首尾英文字母皆為「E」,而中間字母「I」與「L」 字體又相彷彿,異時異地隔



離觀察,難謂無使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應屬近似之商標,復均指定使用於襪子等同一或類似商品,自有首揭法條規定之適用。至所舉諸案例,核與本件案情有別,且屬另案問題,依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自不得比附援引,執為本件應准註冊之論據。是被告依法核駁其註冊之申請,並無不合,原告之訴無理由,請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理 由
按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之註冊商標者,不得申請註冊,為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所規定。而判斷商標近似與否,應就其主要部分隔離觀察有無引起混同誤認之虞以為斷,迭經本院著有判例。本件原告於八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以「EIIE PARFUMS」商標,指定使用於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五類之襪子、褲襪、絲襪、毛襪、棉襪、運動襪、編織襪、登山襪、嬰兒襪、吊襪帶、吊褲帶商品申請註冊,作為其註冊第七六○一五一號「KISS PARFUMS」商標之聯合商標。被告以其商標圖樣之EIIE PARFUMS與法商.哈謝菲力柏契出版公司之註冊第六一六○八五號「ELLE」商標,外文近似,且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乃依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二款之規定予以核駁。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系爭商標是由多數字母上下排列組合而成,與據以核駁商標相較,予人之觀感印象繁簡各別,讀音不同云云。查系爭「EIIE PARFUMS」 商標圖樣如附圖一,係作為註冊第七六○一五一號「 KISSPARFUMS」商標之聯合商標,該二商標圖樣均有相同之外文PARFUMS,是系爭聯合商標圖樣申請註冊之主要部分係在於外文EIIE,其與據以核駁之註冊第六一六○八五號「ELLE」商標圖樣(如附圖二)之外文ELLE,首尾字母E相同,中間字母I與L字形相近,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有使人產生混同誤認之虞,應屬近似之商標,且均指定使用於襪子、褲襪等同一或類似商品,則原處分核駁系爭商標之申請註冊及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揆諸首揭說明,並無不當。至所舉「ELLEDUE」、「ELLESSE」、「JESELLE」 等商標,其與本件案情有別,且屬另案問題,依商標審查個案拘束原則,自不得比附援引,執為本件應准註冊之論據。綜上所述,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俱無違誤,原告起訴意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曾 隆 興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林 家 惠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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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其達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