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24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非訟代理人 陳裕元
債 務 人 宏發興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瑜
債 務 人 簡宏瑜
債 務 人 李水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貳拾伍萬肆仟肆佰柒
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宏發興記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出具於民國
102 年6 月20日簽立之授信契約書(證一)予聲請
人,約定債務人等與聲請人之授信往來願遵守契約
書各項條款之約定。債務人簡宏瑜、李水木另出具
於民國102 年6 月20日簽立之保證書(證二)予聲
請人,表示連帶保證債務人宏發興記股份有限公司
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整為限
額,願與主債務人(即宏發興記股份有限公司)負
連帶清償責任。
(二)、依上開約定(證一),債務人宏發興記股份有限公
司為資金週轉之需,與聲請人約定以新臺幣壹仟萬
元整為限額,與聲請人為授信往來,債務人於民國
102 年7 月3 日向聲請人借款四筆,金額分別為新
臺幣肆佰萬元、壹佰萬元、肆佰萬元及壹佰萬元,
並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借款憑證四紙(證三、以下
簡稱借款憑證)。上述四筆之借款期間、利率及還
款方式等詳如借款憑證。
(三)、詎債務人宏發興記股份有限公司有一筆借款已於民
國103 年1 月3 日到期,但未依約清償,已於民國
103 年2 月6 日寄發催告函(證四)通知債務人等
,但仍未獲償。依債務人等所立授信契約書授信共
通條款第七條第一款之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共計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玖佰貳拾伍萬肆仟肆
佰柒拾貳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聲請人依
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請求權,請求債務
人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予對債務人等核
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證據:
(一)、授信契約書影本二紙
(二)、保證書影本乙紙
(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據憑證影本乙紙
(四)、催告函影本三紙
(五)、民事委任狀乙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562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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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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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宏發興記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501 │
│ │393437│份有限公司│2月07日起 │ │ │
│ │1元 │、李水木、│ │ │ │
│ │ │簡宏瑜 │ │ │ │
├──┼───┼─────┼──────┼──────┼───────┤
│ 002│新臺幣│宏發興記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3.501 │
│ │983593│份有限公司│2月07日起 │ │ │
│ │元 │、李水木、│ │ │ │
│ │ │簡宏瑜 │ │ │ │
├──┼───┼─────┼──────┼──────┼───────┤
│ 003│新臺幣│宏發興記股│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50 │
│ │346920│份有限公司│2月03日起 │ │ │
│ │6元 │、李水木、│ │ │ │
│ │ │簡宏瑜 │ │ │ │
├──┼───┼─────┼──────┼──────┼───────┤
│ 004│新臺幣│宏發興記股│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3.50 │
│ │867302│份有限公司│2月03日起 │ │ │
│ │元 │、李水木、│ │ │ │
│ │ │簡宏瑜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宏發興記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93437│份有限公司│3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1元 │、李水木、│ │ │百分之十,逾期│
│ │ │簡宏瑜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宏發興記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83593│份有限公司│3月0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李水木、│ │ │百分之十,逾期│
│ │ │簡宏瑜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宏發興記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46920│份有限公司│1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李水木、│ │ │百分之十,逾期│
│ │ │簡宏瑜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宏發興記股│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67302│份有限公司│1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李水木、│ │ │百分之十,逾期│
│ │ │簡宏瑜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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