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608號
PCDV,103,司促,5608,2014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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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歐偉誠
債 務 人 何宛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捌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
  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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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