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0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歐偉誠
債 務 人 何宛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捌佰陸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九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伍佰
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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