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485號
PCDV,103,司促,5485,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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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48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朱錦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叁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朱錦棠於民國101 年9 月25日向聲請人借款
     新臺幣200,000 元整,約定期限36期並於民國104 年
     9 月25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
     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
     計百分之十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加計百分之二十違約金,此有借款契約書乙紙可稽
     (證一)。
  (二) 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2 年11月25日起即未依約
     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29,232 元未還,依債
     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
     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附呈之借款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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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