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232號
PCDV,103,司促,5232,2014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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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23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洪意雯
債 務 人 黃榮湧
債 務 人 劉炳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貳拾壹萬叁
  仟玖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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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