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023號
PCDV,103,司促,5023,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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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0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洪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 每日利率萬分之五)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洪崇軒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6,000元整,約定
     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
     3,200 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
     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 每日利率萬分之五) 乘
     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
     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
     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新臺幣86,4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
     影本可證。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德便。
  【帳號:00000000000000;分號: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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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