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998號
PCDV,103,司促,4998,201402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998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陳柔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給付新臺幣一百元整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陳柔云於民國(下同)93年1 月5 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 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
     款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
     為期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
     年利率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
     條),若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50,000元千分之二
     按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二) 詎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至94年8 月2 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新臺
     幣49,916元正。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
     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迅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