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6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黃淵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貳佰玖
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叁萬貳仟捌佰柒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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