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840號
PCDV,103,司促,4840,2014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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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840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吳三龍即吳能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捌佰伍拾壹
  元,及其中壹萬叁仟捌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收
  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伍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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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