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范紫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范紫筠於民國98年07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8年07月21日起至民國103 年 7
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20.00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3 年
02月05日止累計115,799 元正未給付,其中108,953
元為本金;5,862 元為利息;9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47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范紫筠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08953│ │2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