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518號
PCDV,103,司促,4518,2014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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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51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徐采詳
債 務 人 徐明遠
一、債務人徐明遠徐采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
  玖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采詳前就讀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徐明遠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 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2109 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徐采詳自102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15949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徐明遠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
     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3 年度司促字第451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明遠、徐│自民國102年7│至民國103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5949 │采詳   │月1日起   │月7日止   │八三     │
│  │元  │     ├──────┼──────┼───────┤
│  │   │     │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月8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徐明遠、徐│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15949 │采詳   │月2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元  │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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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