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昱誠即陳培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貳仟柒佰陸拾
陸元,及其中貳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玖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壹拾
叁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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