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88號
PCDV,103,司促,4388,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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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8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陳昱誠即陳培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萬貳仟柒佰陸拾
  陸元,及其中貳拾玖萬捌仟貳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萬玖仟零伍拾伍元,及其中壹拾
  叁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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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