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373號
PCDV,103,司促,4373,2014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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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呂子蔚即呂紹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肆佰肆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叁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其
  中貳萬伍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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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